【為師好難/上】下課不得管教學生 教部新規讓老師集體崩潰

「你們兩個上課請不要聊天!」「老師,我不喜歡你說話的口氣,請立即調整。」、「這次規定的作業沒寫的請你起立⋯」「老師,我覺得在全班同學面前站起來會讓我有羞辱感,請馬上停止。」這些師生對話,將來可能都會出現在中小學的教學現場。

不懂教育現場 老師邀官員來一日體驗

教育部8月函頒新修訂的「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規定「學生對於教師之處罰措施提出異議,教師應調整或停止」、「除有特殊情形外,教師不得於學生下課時間實施管教措施」,引起基層一片譁然,擔心將來可能出現「違法處罰的大海嘯」,認為上述兩項新規定,將造成教師動輒得咎。

宜蘭礁溪龍潭國小教師廖世凱更說,教育部顯見是沒有不了解教育現場的真實管教情境,希望坐辦公室修法的官員,親自到學校體驗「一日老師」。

依據輔導管教辦法,「管教」的定義指教師對學生須強化或導正的行為,所實施的各種有利或不利的集體或個別處置。「處罰」指教師於教育過程中,為減少學生不當或違規行為,對學生所實施的各種處置,包括合法妥當及違法或不當處置。

學生有異議就應停止 站立反省也不能用?

新竹市建華國中教師謝宗翔表示,每次教育部一修輔導管教辦法,就會讓教師有一種感覺「到底長官是我們的朋友還是敵人?」這次引起最大爭議的「學生異議應立即調整或停止」、「不得於下課時間實施」這兩條規定,他懷疑有哪個從事第一線教育的老師看到了會拍手叫好,然後說「這修得真是太棒了,感謝政府的德政呢?」

謝宗翔談到,新規定上路後,第一線教師可能連教育部曾提過、可以採用的管教措施之一「站立反省」也不能用了,因為要顧及孩子身心靈健康,下課時間若要把上課聊天或沒寫作業的學生留下來,只要學生一句「現在是下課時間,老師你是不能管教我」,老師就要停止或調整管教措施。

教育部參考兒童權利公約,規定老師採取的處罰措施,當學生有異議時,教師應調整或暫停處罰措施,給學生說明的機會。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教育部參考兒童權利公約,規定老師採取的處罰措施,當學生有異議時,教師應調整或暫停處罰措施,給學生說明的機會。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挨批民粹 教育部站在老師對立面

謝宗翔直指,這種被民粹、無限上綱學生人權的綁架管教措施規定,讓教育部一而再、再而三處在所有老師的對立面。

「台灣恐成為全世界第一個學校『零』管教+『零』處罰的國家。」宜蘭礁溪龍潭國小教師廖世凱表示,新版輔導管教辦法徹底崩解校園管教的天平,未來極有可能會出現教育現場教師「違法處罰的大海嘯」。

廖世凱說,教育是一種真實生活的學習,老師有其教育專業,會依專業輔導管教學生;國家如果不相信老師的專業,「矯情的以落實兩公約藉由修改緊箍咒來箝制老師,台灣的教育還剩下甚麼?」

教育部提出的修法解釋,是參考兒童權利公約第三條及第十二條,考量處罰措施對學生權益影響很大,基於兒童最佳利益及尊重聆聽兒童意見,當學生有異議時,教師應調整或暫停處罰措施,給學生說明機會。

剝奪管教權 老師乾脆選擇明哲保身

廖世凱質疑,誰有權決定當老師輔導管教或處罰學生時,學生應如何提出異議,又該如何檢視異議是否合理?根據過去不當管教體罰造成的刑、民事案例來看,法官通常會基於教師與學生「權力關係不對等」,老師管教學生,學生幾乎毫無反駁權力,當新規定列入保障兒童人權的精神,學校老師基本上已完全失去管教與處罰的權力。

他說,新規定實施後,只要家長告訴孩子「老師在處罰你的時候,如果沒有徵詢你的同意或反對就違法。」國高中生有了這條「金甲護身」,「老師誰敢管教學生?」

台中市何厝國小總務主任蔡昌樺說,在時代演進及教育部三申五令下,「正向管教不體罰」已是老師們共同認知。但新的規定完全剝奪老師管教權,遇到特殊個案學生或家長,老師將會完全無法管教學生,這不只是影響老師個人,更會影響班級經營,更多老師最後會選擇都不要管、明哲保身,最後受害的不是老師,而是全班學生。

「教育現場正在嚴重崩壞中」,蔡昌樺說,拜託教育部官員在訂定相關法令規章時,不敢奢求高官們親自到教育現場教個一個月,但至少多諮詢第一線老師們的想法與意見。

表意權很重要 但不該忽視引導兒童發展

「兒童權利公約有其意義,但教育部不該只參考一半。」全教總副秘書長李雅菁表示,該公約第十二條「締約國應確保有形成其自己意見能力之兒童有權就影響其本身之所有事物自由表示其意見,其所表示之意見應依其年齡及成熟度予以權衡。」重點在保障兒童的表意權,全教總認為,兒童的表意權很重要,但是引導兒童發展的教育意義也很重要。

李雅菁說,學生該有表達意見的機會,但同時也要看到教師的責任;教師對學生所表示的意見「應依其年齡及成熟度予以權衡」,這才是完整概念,教育現場應鼓勵學生表達不同意見,但仍該給老師適當裁量空間;因為提出異議的學生不一定有理,沒有提出異議的學生,也不見得認同老師的管教措施。

「限制下課時間不得管教更是過頭了」李雅菁表示,有些辦法明列出來的輔導管教措施,就是利用課餘時間進行,例如「要求課餘從事可達成管教目的之公共服務」等,這就是矛盾之點。她認為,可提醒老師盡可能考量學生休息權,但剛性規範不得在下課實施,就缺乏彈性。

教育部新修訂的「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引發爭議,但有國小教師支持。圖/施信源提供
教育部新修訂的「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引發爭議,但有國小教師支持。圖/施信源提供

老師也有不同想法 新規提供「煞車」功能

花蓮縣源城國小教師唐宇新則有不同看法,他認為,老師也應設身處地為學生著想,老師們一定不會希望在空堂時間被校長叫去辦公室「喝茶聊天」。新北市三峽龍埔國小教師施信源也認為,說新規定會讓老師「動輒得咎」太言過其實了,絕大多數老師管教輔導時都有一定自我約束,除非真的管教失當、太過分,才會違反法規或被家長提告。事實上家長、孩子也知道老師的約束、管教、輔導。都是為了讓學生有更好的發展。

針對「學生有異議提出,老師要調整或停止」這部分,施信源也覺得很好。他說,萬一老師有誤會、未查明,「踩個煞車聽聽孩子的說明避免錯誤懲處,是良善的。」但如果是確有犯錯且明顯易見,例如都不交作業、學生故意干擾老師處分、遇到過度保護的家長,就會形成管教輔導無力,最終放棄管教。

施信源說,回過頭來,老師們的恐慌與無奈在於「如果規範不能做或只能做?那請問設計的專家學者,我可以怎麼做?」

教部:教師可視情況 但須符合比例原則

針對「除有特殊情形外,教師不得於學生下課時間實施管教措施。」教育部回應,基於兒童權利公約,教育部要以學生最大利益思考。至於「特殊情形」的界定,教育部無法一一列舉,老師若經充分衡酌管教措施適切性後,仍可在基於導引學生發展的必要,採取原定的管教措施,但必須符合比例原則。

教育部指出,輔導管教辦法涵蓋國小到大學,但各教育階段情形很不一樣,學校可訂定各自輔導管教辦法,界定「特殊情形」讓教師遵循。教育部已研擬「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輔導管教落實兒童權利公約檢視項目及自我檢核表」,年底前會提供給現場老師。

針對「學生對於教師之處罰措施提出異議,教師應調整或停止。」教育部回應,並沒有要求老師不能維持原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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