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治療釋憲】高風險性侵犯無限期治療 大法官:3年內未改進將宣告違憲

 

在台就學的馬來西亞籍女大生遭性侵殺害,兇手梁育誌日前遭起訴求處死刑,引發各界廣泛討論,對於性侵犯接受強制治療的時間是否應定上限,大法官今作出釋字第799號解釋,針在台就學的馬來西亞籍女大生遭性侵殺害,兇手梁育誌日前遭起訴求處死刑,引發各界廣泛討論,對於性侵犯接受強制治療的時間是否應定上限,大法官今作出釋字第799號解釋,針對未規定強制治療最長期間的《刑法》91條之1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2條之1關於長期治療未定期間部分,警告性宣示若3年內未檢討改進將宣告違憲,另就《刑事訴訟法》等有關未讓強制治療當事人陳述意見部分宣告違憲。

大法官兼司法院長許宗力指出,《刑法》91條之1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2條之1,關於接受強制治療的性侵犯必須治療到再犯風險顯著降低為止,這部分沒有違反比例原則,不違憲;但若干特殊情形的「長期」強制治療,變成治療如同刑罰,違背《憲法》的明顯區隔原則及一事不二罰原則,有違憲疑慮,因此今天作出「警告性宣示」,要求有關機關應依大法官解釋意旨,在3年內有效調整改善,3年後若未改善,將宣告違憲。

另外,《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及《刑事訴訟法》均未規定應讓接受強制治療性侵犯,在聲請宣告或停止強制治療程序,可親自或委任辯護人到庭陳述意見,也沒保障精障或心智缺陷的受治療者,可由辯護人幫他辯護,這部分不符《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有關機關應自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檢討修正,完成修法前,強制治療的宣告及停止程序,法院應依本解釋意旨辦理。

這號解釋的起因是《刑法》第91條之1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2條之1,均規定性侵犯經鑑定有再犯危險者,得命其在相關處所接受強制治療,直到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但盧恩本等4名猥褻、性侵犯及法官張淵森、潘韋丞認為,相關法令沒有規定強制治療期限,違反人身自由保障及比例原則,分別聲請釋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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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淵森法官。資料照片

圖片來源 : 蘋果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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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韋丞法官。資料照片

圖片來源 : 蘋果新聞網

大法官日前舉行言詞辯論時,法官張淵森表示:「這是一個兩難的問題,大家都知道性侵犯有一定的再犯風險,但若裁定強制治療卻沒有期限,他可能會被關到死。」

張認為性侵犯是否會再犯,是不確定的,但若裁定強制治療,至少被關1年,「我建議不論是法定刑的上限或是宣告刑的上限,總是要有上限吧,不能說一個露鳥俠要關他(強制治療)4年,實在太違反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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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政務次長蔡碧仲。資料照片

法務部政務次長蔡碧仲在辯論時強調,相關法令沒有違憲,因為強制治療不是變相刑罰,而且只針對有高度再犯風險者,如果受處分人不服,可以向法院抗告,而且性侵犯與精障一樣,很可能一輩子不會治好,不應限制治療期限,否則讓高度再犯風險者在外趴趴走,恐危害其他民眾安全。

蔡碧仲指出,歷年來法院裁定刑後強制治療總人數為158人,其中治療評估小組認為「再犯危險性顯著降低」有98人,達總人數62%台中監獄附設培德醫院目前收治57人,有3人治療期間較長為67,其中1人即將聲請停止強制治療,1人是智能障礙者,自控力及家庭支持功能不足,另1人是性侵累犯,因情緒控管、疑似戀童等因素,未通過鑑定。

此案聲請人盧恩本因觸犯乘機猥褻等罪,合併判刑3年5月定讞,2011年出獄,接著在台中監獄附設培德醫院接受刑後強制治療8年後,於2019年4月聲請釋憲,盧男主張自己雖在「醫院」,但人身自由遭受限制,生活起居、飲食也跟受刑人一樣,重點是,強制治療沒有法定期限,對於他與家人是精神折磨,希望大法官作出解釋促使修法,讓他早日與家人團聚、盡孝;盧已於今年9月以再犯有顯著降低等理由,結束強制治療。

另名聲請人曾樹城因性侵被判刑應執行15年,2002年入監執行刑前強制治療,接著於2005年開始服刑,期間鑑定認為他有再犯之虞,法院裁准檢方聲請,命曾男服刑後情治治療還要接受強制治療,直到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曾男不服提抗告但被駁回確定,2020年1月聲請釋憲。

另名聲請人常方正因性侵被判刑10年定讞,並命他服刑前接受強制治療,最長不超過3年,但他在服刑期間被鑑定為有高度再犯風險,法院裁准檢方聲請,命他服刑後須強制治療,常男也提抗告但被駁回確定,2020年1月聲請釋憲。

曹炳雄則觸犯與未滿14歲女子性交罪,被判刑3年2月定讞,服刑期間,台中監獄評估他有高度再犯危險性,經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刑後強制治療獲准,曹男曾提抗告但被駁回,後來於2018年1月停止強制治療,2020年9月聲請解釋。(丁牧群/台北報導)對未規定強制治療最長期間的《刑法》91條之1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2條之1關於長期治療未定期間部分,警告性宣示若3年內未檢討改進將宣告違憲,另就《刑事訴訟法》等有關未讓強制治療當事人陳述意見部分宣告違憲。

大法官兼司法院長許宗力指出,《刑法》91條之1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2條之1,關於接受強制治療的性侵犯必須治療到再犯風險顯著降低為止,這部分沒有違反比例原則,不違憲;但若干特殊情形的「長期」強制治療,變成治療如同刑罰,違背《憲法》的明顯區隔原則及一事不二罰原則,有違憲疑慮,因此今天作出「警告性宣示」,要求有關機關應依大法官解釋意旨,在3年內有效調整改善,3年後若未改善,將宣告違憲。

另外,《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及《刑事訴訟法》均未規定應讓接受強制治療性侵犯,在聲請宣告或停止強制治療程序,可親自或委任辯護人到庭陳述意見,也沒保障精障或心智缺陷的受治療者,可由辯護人幫他辯護,這部分不符《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有關機關應自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檢討修正,完成修法前,強制治療的宣告及停止程序,法院應依本解釋意旨辦理。

這號解釋的起因是《刑法》第91條之1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2條之1,均規定性侵犯經鑑定有再犯危險者,得命其在相關處所接受強制治療,直到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但盧恩本等4名猥褻、性侵犯及法官張淵森、潘韋丞認為,相關法令沒有規定強制治療期限,違反人身自由保障及比例原則,分別聲請釋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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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淵森法官。資料照片

圖片來源 : 蘋果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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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韋丞法官。資料照片

圖片來源 : 蘋果新聞網

大法官日前舉行言詞辯論時,法官張淵森表示:「這是一個兩難的問題,大家都知道性侵犯有一定的再犯風險,但若裁定強制治療卻沒有期限,他可能會被關到死。」

張認為性侵犯是否會再犯,是不確定的,但若裁定強制治療,至少被關1年,「我建議不論是法定刑的上限或是宣告刑的上限,總是要有上限吧,不能說一個露鳥俠要關他(強制治療)4年,實在太違反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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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政務次長蔡碧仲。資料照片

法務部政務次長蔡碧仲在辯論時強調,相關法令沒有違憲,因為強制治療不是變相刑罰,而且只針對有高度再犯風險者,如果受處分人不服,可以向法院抗告,而且性侵犯與精障一樣,很可能一輩子不會治好,不應限制治療期限,否則讓高度再犯風險者在外趴趴走,恐危害其他民眾安全。

蔡碧仲指出,歷年來法院裁定刑後強制治療總人數為158人,其中治療評估小組認為「再犯危險性顯著降低」有98人,達總人數62%台中監獄附設培德醫院目前收治57人,有3人治療期間較長為67,其中1人即將聲請停止強制治療,1人是智能障礙者,自控力及家庭支持功能不足,另1人是性侵累犯,因情緒控管、疑似戀童等因素,未通過鑑定。

此案聲請人盧恩本因觸犯乘機猥褻等罪,合併判刑3年5月定讞,2011年出獄,接著在台中監獄附設培德醫院接受刑後強制治療8年後,於2019年4月聲請釋憲,盧男主張自己雖在「醫院」,但人身自由遭受限制,生活起居、飲食也跟受刑人一樣,重點是,強制治療沒有法定期限,對於他與家人是精神折磨,希望大法官作出解釋促使修法,讓他早日與家人團聚、盡孝;盧已於今年9月以再犯有顯著降低等理由,結束強制治療。

另名聲請人曾樹城因性侵被判刑應執行15年,2002年入監執行刑前強制治療,接著於2005年開始服刑,期間鑑定認為他有再犯之虞,法院裁准檢方聲請,命曾男服刑後情治治療還要接受強制治療,直到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曾男不服提抗告但被駁回確定,2020年1月聲請釋憲。

另名聲請人常方正因性侵被判刑10年定讞,並命他服刑前接受強制治療,最長不超過3年,但他在服刑期間被鑑定為有高度再犯風險,法院裁准檢方聲請,命他服刑後須強制治療,常男也提抗告但被駁回確定,2020年1月聲請釋憲。

曹炳雄則觸犯與未滿14歲女子性交罪,被判刑3年2月定讞,服刑期間,台中監獄評估他有高度再犯危險性,經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刑後強制治療獲准,曹男曾提抗告但被駁回,後來於2018年1月停止強制治療,2020年9月聲請解釋。(丁牧群/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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